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刑更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计玉林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计玉林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969号罪犯计玉林,男,1956年11月2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吴江刑二初字第05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计玉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暂扣的受贿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6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2月1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7日进行公示,2017年5月1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书记员杨某出庭履行职务,苏州市吴江区司法局指派工作人员王某出庭履行职务,监区警官张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计玉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计玉林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计玉林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计玉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9月获监狱表扬,2017年1月获二次监狱表扬;判处没收财产已履行;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家属担保、司法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一般缴款书、记账凭证、移送执行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计玉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计玉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