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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5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华鑫荣与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产品责任纠纷2017民终508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鑫荣,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50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鑫荣,住广东省乐昌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秦玉樑,该店店长。委托代理人:余泓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上诉人华鑫荣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7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6.4条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列明:“食品的蛋白质,多不饱和及单不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仅限乳糖),总的、可溶性或不溶性膳食纤维及其单体,维生素(不包括维生素D、维生素A),矿物质(不包括钠),强化的其他营养成分”的允许误差范围为“≥80%标示值”;“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除外乳糖)”的允许误差范围为“≤120%标示值”。《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附件一营养成分的标示中规定“二、营养成分的标示营养成分表中营养成分的标示,是对食品中营养成分含量做出的确切描述。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使用每100克(g)、100毫克(ml)食品或每份食用量作为单位,营养成分的含量用具体数值表示,同时标示该营养成分含量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由此可见,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存在一定的误差是允许的。鉴于营养成分的实际数值与标示数值允许存在误差,故营养成分表的具体数值总额也存在略超出或者不足于“每100克(g)”的标示单位的可能性,不能简单从营养成分表合计已超出其所标示的100克的内容就此推断营养成分表虚假、夸大、不真实。本案中,涉案产品营养成分表标示每100克含蛋白质36.0克、脂肪35.0克、碳水化合物34.0克、钠6毫克,总和为105.006克。该标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存在的误差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允许的误差范围。综上,华鑫荣要求退还货款1846.7元并赔偿18467元,理据不足,对此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驳回华鑫荣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华鑫荣负担。判后,上诉人华鑫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产品的营养标签明显存在虚假标示,被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关部门的检测数据,无法证明蛋白质、脂肪等的检测值是多少,误差了多少。涉案产品的营养标签中每100克中含105.006克营养成分,明显不合常理。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上诉人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某发店(以下简称高某发店)在二审答辩称:1、上诉人认为应当由被上诉人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营养物质含量标准纯属颠倒举证责任;2、营养标签当中的“每100克”仅仅只是标示单位,并非指涉案产品所有营养成分相加等于100克;3、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营养成分含量的检测数值与真实数值是会存在一定的误差范围的。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在二审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但本院审理期间,华鑫荣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上诉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对华鑫荣的上诉请求及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华鑫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倩雯钟紫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