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7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伟华、索玉军盗窃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华,索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7执34号被执行人:王伟华,男,199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翼城县。被执行人:索玉军,男,197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翼城县。王伟华、索玉军盗窃罪罚金一案,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浮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6日将本案移送执行。本院穷尽财产查询措施查询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查到其有存款或名下有车辆,也未查询到其有效的房产登记或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王伟华尚在服刑期间,无收入来源,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索玉军靠打工抚养一双未成年子女上学,生活困难无力履行本案标的款,本案标的罚金40000元一直未得到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学强审判员 侯光辉审判员 孙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小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