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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婕与张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婕,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2249号原告:王婕,女,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毅,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玲,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未到庭,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王婕与被告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怀成人民陪审员  杨学峰人民陪审员  仇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张易依书 记 员  张昭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