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范存保与李富平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存保,李富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447号原告:范存保,男,汉族。被告:李富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存保与被告李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存保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存保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存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存保负担。审 判 长 张 梅代理审判员 焦志成人民陪审员 张仁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婉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