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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民初1141号原告:王某,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谢某,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户籍地巴林左旗,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与被告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24000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日,被告在原告处��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一枚借据。2014年被告又在原告处的借款4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20000元以及,合计24000元。被告谢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4月2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一枚借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20000元以及被告第二次在原告处的借款4000元,合计24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审理时向本院提供的被告谢某签名的借据一枚和原告的陈述,以及本院查明认定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谢某向原告王某借款20000元,以及未偿还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谢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给付第二次借款4000元,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王某负担100元,被告谢某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树岭人民陪审员  刘广琢人民陪审员  娄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