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钱思民与被告钱燕宁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思民,钱燕宁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1362号原告钱思民,男,汉族,1957年6月12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钱燕宁,男,汉族,1955年5月4日出生,住本市建邺区。原告钱思民诉被告钱燕宁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钱思民于2017年5月27日以其已与被告钱燕宁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已的权利,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思民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钱思民负担。审判员 徐年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鸣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