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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钱思民与被告钱燕宁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思民,钱燕宁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1362号原告钱思民,男,汉族,1957年6月12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钱燕宁,男,汉族,1955年5月4日出生,住本市建邺区。原告钱思民诉被告钱燕宁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钱思民于2017年5月27日以其已与被告钱燕宁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已的权利,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思民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钱思民负担。审判员  徐年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鸣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