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后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华越冶金铸造厂与郭玉柱买卖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华越冶金铸造厂,郭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后执恢字第43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华越冶金铸造厂,法定代表人刘亮,系厂长。被执行人郭玉柱,男,汉族,48岁,现住乌拉特前旗锦绣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乌后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郭玉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玉柱在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乌拉特前旗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于2016年6月1日以(2015)乌后执恢字第4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郭玉柱住房公积金账户,现因冻结期限到期需继续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玉柱在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乌拉特前旗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0403080100XXXX。冻结期限一年,从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黄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振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