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魏斌与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斌,彭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68-1号原告:魏斌,男,1983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彭辉,男,1982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魏斌与被告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魏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魏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原告魏斌负担。审 判 长 谢 明审 判 员 李方伟人民陪审员 从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志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