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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魏斌与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斌,彭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68-1号原告:魏斌,男,1983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彭辉,男,1982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魏斌与被告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魏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魏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原告魏斌负担。审 判 长  谢 明审 判 员  李方伟人民陪审员  从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志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