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杜碰考与王波、刘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碰考,王波,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525号申请执行人杜碰考,男,1959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波,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艳,女,1987年8月出生,汉族,籍贯同上。本院在执行杜碰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波、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王波、刘艳偿还申请执行人杜碰考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10月24日起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二被执行人互负连带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