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11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与XX良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XX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2556号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晋陵中路588号红晋大厦1-2层,机构代码证号67250849-9。诉讼代表人:凌志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XX良,男,196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丹阳市。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常州支公司)诉被告XX良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人寿保险常州支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XX良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66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人寿保险常州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条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XX良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66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丁 峻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东升书 记 员  章 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