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502执恢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许维、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维,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恢216号申请执行人:许维,男,汉族,1975年6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黄川庭,男,汉族,1966年4月5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西路国贸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施荣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许维与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予以认可,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处于有财产而不能处置的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06)海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海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