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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欧阳正生与闻耀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正生,闻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执29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正生,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被执行人:闻耀华,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欧阳正生与被执行人闻耀华装修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2016)武仲裁字第00000130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欧阳正生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监利县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鄂10执29号案件交由监利县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施德胜审判员  许正刚审判员  杜荆武二O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