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执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闫月增与王圣洁、张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月增,王圣洁,张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11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闫月增,男,住:洛阳市。被执行人:王圣洁,男,住:洛阳市。被执行人:张露,女,住:洛阳市。本院在执行与王圣洁、张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炎峰审 判 员 : 陈 峰代审判员 :宋一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白跃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