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29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陈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陈国庆,姜一超,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5执142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施长斌,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彭云生审判员聂建勋代理审判员云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尔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