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国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847号被执行人张国伟,男,1977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泰市。因盗窃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捕,羁押于新泰市看守所。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0元。本院依法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刚审判员 王维军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