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罗纪浩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纪浩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296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纪浩,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住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6年9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4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纪浩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路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纪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丁奉店村罗湾村民罗文喜进行民房建设,被告人罗纪浩自同年7月份多次拨打该镇城建办举报电话,阻碍民房建设,并要挟被害人前后分两次共向其支付人民币17400元(2015年8月支付2400元,9月支付15000元)。2015年9月,罗文喜再次施工受阻,于同年10月25日去世。2015年10月28日,罗纪浩退还罗文喜家属150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罗纪浩的行为已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纪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丁奉店村罗湾村民罗文喜进行民房建设,被告人罗纪浩与罗文喜有矛盾自2015年7月份多次拨打该镇城建办举报电话,阻碍罗文喜民房建设,并通过他人转告罗文喜“不花钱,房子盖不成”要挟。无奈罗文喜前后于2015年8月支付2400元,2015年9月支付15000元,两次共向罗纪浩支付人民币17400元。后罗文喜再次施工受阻,于2015年10月25日去世。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罗纪浩退还罗文喜家属15000元。上述事实有下面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罗纪浩供述:2015年秋天,我听说罗文喜卖了宅基地后又盖房子,他欠我的钱不还,我心里不舒服就阻止他盖房子。我给镇里土地办打电话举报,镇里来人扒过他房子两回。他盖不起来,就找人给我说和。他找了杨有定和张某,杨给了我3000元,我抽出600元退给了罗文喜。再后来镇里还过来扒他房子,我想着这事是因我而起,就找董某告诉罗文喜,让罗花点钱,我出面把举报他的人摆平,叫他盖房子。随后董某和罗某到我家,我媳妇收了他们转来的罗文喜的15000元现金。不长时间,罗文喜突然死了。我又把这15000元钱还给罗文喜的家人了。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证言:罗文喜是我丈夫。2015年5月份,我家准备在老宅盖房子。准备浇顶过程中,罗纪浩拦住不让浇,给张成林打电话,张领着政府的人到场,把房顶的钢筋剪断,建房工程扔那了。2015年8月,罗文喜找董某和罗某说和,让我们拿钱把房子盖起来。后他二人拿着我们给的15000元给罗。9月3日准备浇顶,张成林又到场,带人又将钢筋剪短,工程又没有干成。老头子因两次都没有办成,自己想不开死亡了。后我们找董某,他将15000元还给我。(2)证人张某证言:2015年一个晚上,罗文喜给我打电话,说还有罗纪浩和杨有定。路上,罗文喜说罗纪浩问他以前组里的帐。吃饭时,罗文喜拿出3000元,罗收了2400元,余下600元又给了罗文喜·····罗文喜死后两天,我到他家,罗媳妇告诉我,已经退过了,还有5000元没退,第二天给。(3)证人董某证言:2015年秋天,我在庄上看见罗纪浩,说起来罗文喜盖房子的事。罗提议让罗文喜花点钱给告状的人说说不告了,叫他能建房,我就去找罗文喜说这事。我和罗某一起到罗文喜家,接下15000元给了罗的媳妇。后罗文喜盖房子,镇里城建办又来拆房子剪钢筋,没多久罗文喜就死了。我觉得这是管的不好,就和罗某一起找罗,把钱退给罗文喜。罗给罗文喜儿子转账10000元,第二天又给我5000元,我交给罗文喜的媳妇。(4)证人罗某证言:2015年时候,我和董某一块跟罗纪浩说话,罗提起来罗文喜的房子盖不起来,叫他花点钱摆平。后了解到在此前,罗文喜盖房子时罗纪浩要钱,罗文喜不承认欠钱,罗就向城建办反映,城建办来人扒罗文喜房子,后罗收到罗文喜的几千块钱。这会说到房子盖不起来开始是因为罗告状。我和董某去问罗文喜意见,罗文喜不同意说前一段才给了钱,又来要····过了一段时间,我和董某从罗文喜手里接过15000元到罗家,交给罗纪浩的媳妇。2015年10月25日罗文喜突然死亡,罗文喜家属找我们问罗纪浩要钱,后来罗纪浩把钱退了·····3、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到案经过证实罗纪浩经民警传唤后及时到青华分局投案。(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实被告人无犯罪前科(4)潦河镇城建办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5)房屋照片(6)转账记录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且客观关联、指向一致、体系完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纪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纪浩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罗纪浩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纪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蔡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怡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