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赤壁市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铁山、王金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壁市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铁山,王金水,王启舜,王树文,王启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83号原告:赤壁市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丰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德军,凯丰公司总经理。被告:周铁山,男,1961年3月7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王金水,男,195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王启舜,男,195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王树文,男,1963年10月18日生,汉族。第三人:王启信,男,1951年4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凯丰公司与被告周铁山、王金水、王启舜、王树文,第三人王启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凯丰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壁市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赤壁市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文辉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人民陪审员 徐 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