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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张丽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乐上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辉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萍,成都乐上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806号申请人张丽萍,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成都乐上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天祥街58号1栋1层58号。法定代表人吴辉武。被执行人吴辉武,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115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张丽萍申请执行成都乐上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辉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9634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99634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成都乐上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辉武尚欠申请人张丽萍99634元。二、终结(2016)川0115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奎人民陪审员  薛德荣人民陪审员  周跃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