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凤娟与汤政谭、高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娟,汤政谭,高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保34号申请执行人张凤娟,女,198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汤政谭,男,1980年2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高莹,女,198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张凤娟与被执行人汤政谭、高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吉0106民初74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6执保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 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小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