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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凤娟与汤政谭、高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娟,汤政谭,高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保34号申请执行人张凤娟,女,198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汤政谭,男,1980年2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高莹,女,198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张凤娟与被执行人汤政谭、高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吉0106民初74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6执保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 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小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