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雨与北京韩晶苡琳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雨,北京韩晶苡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4执76号申请人张雨,男,汉族,1983年4月13日出生,住所地包头市,联系电话139XX****XX被执行人北京韩晶苡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源原张雨申请北京韩晶苡琳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204民初14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