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忠根、杭州励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忠根,杭州励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东大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26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忠根,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区。委托代理人:余伟军、胡周杰,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励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德胜东路****号欧华大厦*楼*楼***室。法定代表人:朱顺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关凌云、曹纵舵,浙江金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17杭州东大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德胜东路****号杭州东大门尚品交易中心*楼**楼****室。法定代表人:俞伯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凌云、曹纵舵,浙江金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忠根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励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东大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4民初6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陈忠根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忠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4民初621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鸣卉审 判 员 黄江平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夏吉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