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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3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罗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缪卫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罗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缪卫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3658号原告:成都罗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钟。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方云,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卫杰。原告成都罗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缪卫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缪卫杰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翟辉容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董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