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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5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葛长路与薛元刚、江苏永业集团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长路,薛元刚,江苏永业集团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5044号原告:葛长路,男,194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慧。被告:薛元刚,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放。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辉。被告:江苏永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刘荣甫。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吉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宝。原告葛长路与被告、薛元刚、江苏永业集团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长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长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长路撤诉。案件受理费元8870元,减半收取4435元,由原告葛长路负担。审 判 长  刘月侠审 判 员  张 晓人民陪审员  梁昌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