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丛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465号被执行人李丛,男,1990年1月11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杜固镇东曹村。本院在执行李丛刑事罚金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刑公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丛逾期未履行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