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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丛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465号被执行人李丛,男,1990年1月11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杜固镇东曹村。本院在执行李丛刑事罚金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刑公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丛逾期未履行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