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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志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61号之一被执行人王志发,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户籍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王志发因犯贩卖毒品罪,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王志发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104、91元,已转罚没,上缴国库;又经过提讯被执行人,确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二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中王志发财产刑部分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易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