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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骆大红与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大红,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2440号原告:骆大红,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良才,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大道8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876220410。法定代表人:黄春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骆大红与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骆大红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6元,减半收取3763元,由原告骆大红负担。审判员 向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庭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