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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成都城投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成都城投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754号原告:钟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庄声,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城投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里西路121号。法定代表人:夏荣科。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义,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成都城投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钟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傅晓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