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成都城投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成都城投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754号原告:钟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庄声,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城投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里西路121号。法定代表人:夏荣科。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义,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成都城投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钟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傅晓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