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康胜磊与滑县道口名仕娱乐会所、刘海洋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胜磊,滑县道口名仕娱乐会所,刘海洋,刘海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694号原告康胜磊,男,198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委托代理人刘咏冰,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滑县道口名仕娱乐会所,负责人:段卫强。住址:滑县。委托代理人张建开、李秀章,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洋,男,1997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刘海涛,男,199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康胜磊诉被告滑县道口名仕娱乐会所、刘海洋、刘海涛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胜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胜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胜磊负担。审判长  李庆兵审判员  康素敏审判员  杨海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超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