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4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鹏与谢文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谢文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4733号原告:张鹏,男,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谢文才,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无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诉被告谢文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张鹏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鹏负担。审 判 长 吴菁菁人民陪审员 庄明静人民陪审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