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2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武汉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鲁雄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鲁雄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220号之一复议申请人:武汉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白鹤泉东路155号法定代表人:左小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鲁雄,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鲁雄诉被告武汉徐云彪工程有限公司、徐波、罗胜运、武汉胜谦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鄂0116民初2220号财产保全裁定,武汉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武汉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其与原告鲁雄之间没有借款关系,不是本案的被告,贵院作出的(2017)鄂0116民初2220号民事裁定冻结武汉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的财产没有事实根据,应予以撤销。本院审查认为,依据复议申请人武汉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徐云彪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恒诚伟业物资发展有限公司、鲁顺林、刘华生、鲁雄的担保协议,仅对复议申请人财产在担保限额内合计冻结6164500元,扣留其应付给武汉徐云彪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895500元,其诉讼保全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汉奥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邱先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师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