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段志娟申请执行王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志娟,王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801执41号申请执行人:段志娟被执行人:王贞申请执行人段志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青2801民初4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但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482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豫 奎孙豫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荣军唐荣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