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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89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鹏、周廷瑞、长沙开福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胡鹏,周廷瑞,长沙开福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89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李征,行长。被执行人胡鹏。被执行人周廷瑞。被执行人长沙开福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本锡。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鹏、周廷瑞、长沙开福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2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鹏、周廷瑞、长沙开福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胡鹏、周廷瑞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X号写字楼XXXX、XXXX号的房屋并依法委托湖南省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2017年4月18日,买受人赵丽珍、买受人赵丽萍以1350430.5元的最高价共同竞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胡鹏、周廷瑞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X号写字楼XXXX、XXXX号的房屋的查封;二、被执行人胡鹏、周廷瑞名下位于湖南省长沙市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X号写字楼XXXX、XXXX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赵丽珍、买受人赵丽萍共同所有,上述财产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赵丽珍、赵丽萍时起转移;三、买受人赵丽珍、赵丽萍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及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邓 平执 行 员  史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