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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4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良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陈良钢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4557号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800号。法定代表人:彭军,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年,男,汉族,1969年4月2日出生,该公司主任,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烨,女,汉族,1986年5月22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陈良钢,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良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申请缓交。审判员  齐泽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井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