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卜祥久与卜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祥久,卜祥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955号原告卜祥久,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卜祥丽,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卜祥久诉被告卜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祥久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卜祥久承担。审判员 河 日 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乌日柴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