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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鄢国利与史玲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国利,史玲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335号申请执行人:鄢国利,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史玲秀,女,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鄢国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玲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3月1日的利息为3600元,从2014年4月19日起,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70元,公告费5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404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史玲秀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史玲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3月1日的利息为3600元,从2014年4月19日起,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70元,公告费5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执行费404元未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鄢国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玲秀(2017)渝0118执33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