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4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许少东、东莞市显丽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少东,东莞市显丽印刷有限公司,伟基印刷(东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4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许少东,男,汉族,1987年1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庚生,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凤,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显丽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五联石头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许少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庚生,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凤,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伟基印刷(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五联村石头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冼国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运兰,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祥启,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少东、东莞市显丽印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伟基印刷(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4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一审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向上诉人许少东、东莞市显丽印刷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少东、东莞市显丽印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海晖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王惠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