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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终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岩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646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岩,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2001年6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五个月;2003年11月6日因吸毒被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5年11月1日因吸毒被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8年6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3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0年6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岩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浙1004刑初394号刑事判决,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岩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陈岩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岩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岩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岩撤回上诉。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4刑初39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小国代理审判员  王永兴代理审判员  卢 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重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