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103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宝华、李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岩,赵宝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859号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瀚新花园小区14号A。法定代表人:王甲起,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春,系公司员工。被告:李岩,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赵宝华,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岩、赵宝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姜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