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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静、程凌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程凌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静,女,汉族,1983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阜城县。被执行人:程凌新,女,汉族,1960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本院在执行李静申请执行程凌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8民初7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8民初7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金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