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执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静、程凌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程凌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2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静,女,汉族,1983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阜城县。被执行人:程凌新,女,汉族,1960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本院在执行李静申请执行程凌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8民初7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8民初7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金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