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初3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廖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255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廖某,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因盗窃罪于2008年8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02月23日,被告人廖某与“阿四”(在逃)在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芙蓉工业区名购百货附近水果摊,扒窃被害人谢某上衣口袋内一部玫瑰金VIVO 手机,后销赃得赃款人民币1200元,其每人分得人民币600元。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930元。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廖某退赔被害人谢某人民币1930元。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涂 丹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潘 少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