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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8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巫某1、巫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巫某1,巫某2,巫某3,巫某4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227号原告:王某,女,194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明、谢婷,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某1,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巫某2,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巫某3,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巫某4,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王某与被告巫某1、巫某2、巫某3、巫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曾凯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江晓 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