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8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巫某1、巫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巫某1,巫某2,巫某3,巫某4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227号原告:王某,女,194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明、谢婷,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某1,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巫某2,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巫某3,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巫某4,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王某与被告巫某1、巫某2、巫某3、巫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曾凯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江晓 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