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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4执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邹国栋、徐柳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国栋,徐柳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4执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国栋,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徐柳德,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邹国栋与徐柳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9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柳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邹国栋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共计3717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柳德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徐柳德除了名下所有的桂B×××××东风标致小型汽车一辆已被查封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徐柳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邹国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徐柳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邹国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一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审判员  于 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昌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