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闯与王雨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闯,王雨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420号原告:陈闯,大连市人,现住大连市西岗区。被告:王雨来,乾安县人。原告陈闯与被告王雨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雨来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王雨来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5万元,并自2015年6月13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3日,王雨来因个人原因,向陈闯借款人民币3.5万元,并承诺支付利息5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8月14日,还款日期到达后,王雨来没有还款,为此起诉至贵院。王雨来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3日,王雨来在陈闯处借款人民币3.5万元,约定2015年8月14日还款,并支付利息5000元,王雨来出具借据一枚载明。届时,王雨来未能还款,陈闯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王雨来应偿还借款3.5万元并支付利息。因约定的利息利率超出法定限额,原告请求按法定限额内年利率24%的利率给付利息。这一诉求,正当合法,本院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雨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陈闯借款本金人民币3.5万元,并自2015年6月13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王雨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温 冰人民陪审员 于丽娜人民陪审员 史东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付柯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