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民初5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重庆泰裕化工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泰裕化工有限公司,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5608号原告:重庆泰裕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260号31-2#。法定代表人:涂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廷婷,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三河路678号。法定代表人:吴进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泰裕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泰裕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泰裕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泰裕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76元,减半收取计5238元,由原告重庆泰裕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浴霖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