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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辛集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董彦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集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彦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181民初1078号原告:辛集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教育大道东侧市府大街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7825673859。法定代表人:黄计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飞,该公司员工。被告:董彦岭,男,195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辛集市。原告辛集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彦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诉称:原、被告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被告共拖欠物业费4879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4879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截止至2017年9月29日被告共拖欠原告七年物业费4879元,被告于2017年6月16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五年的物业费3485元为清。二、案件受理费271元,由原告辛集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三、其他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琦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