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国光与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467号申请执行人黄国光,男,汉族,1964年1月9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胡伟航。原告黄国光诉被告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7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国光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77,979元,另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由于被执行人涉案众多,本案件其他案件合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但部分是无产权证,部分已签定合同出售,故目前不能处置变现。而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已另案查封。本院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证券等其他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本院已采取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通知令、查询单等材料为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虽有其他房产,也无法处置变现。现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因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766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山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宸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