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盘锦市大洼区典融汽车租赁行与张强、王治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市大洼区典融汽车租赁行,张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327号原告:盘锦市大洼区典融汽车租赁行。经营者:姚强。被告: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市大洼区典融汽车租赁行诉被告张强、王治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二被告住所地不准确,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被告,且经法院释明,原告仍未在指定期间提供被告有效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盘锦市大洼区典融汽车租赁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0元,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阚佳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