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2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赖万枢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万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2刑初137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万枢,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原籍。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辩护人张伟明,男,汉族,1969年3月19日出生,系被告人赖万枢之亲友。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万枢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赖万枢表示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万枢及其辩护人张伟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赖万枢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赖万枢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9日,被告人赖万枢伙同谢天生、侯冬香(均已判决)、刘桂芳、“阿吕”(均在逃)等人来到梅江区黄塘东八巷采用摸奖的形式设局骗赌进行诈骗,谢天生负责摇奖收钱,赖万枢、侯冬香等人做“托”,骗得罗某良人民币2600元。后罗某良发现是骗人的,遂抓住谢天生想拿回自己的钱,赖万枢和刘桂芳叫来看场的一男子上前抱住罗某良,谢天生乘机拿着钱挣脱逃跑,罗某良见谢天生逃跑后,就打了赖万枢一拳,赖万枢被打后与另一名男子将罗某良打倒在地致其受伤。经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罗某良右小腿被伤致右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和右胫骨远端外侧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赖万枢到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长沙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赖万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同案人谢某生、侯某香的陈述,被害人罗某良的陈述,被告人赖万枢被抓获经过证明,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证明,扣押、发还清单及随案移交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赖万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万枢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摸奖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共同骗取他人财物,在其诈骗行为被发现后,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致一人轻伤,性质已经转化,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万枢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赖万枢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赖万枢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可认定其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赖万枢减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充足,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赖万枢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量刑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万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冰萍审 判 员 徐君庆人民陪审员 黄进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睿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