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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高小军与马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军,马兴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484号原告:高小军,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吴忠市同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林,宁夏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宁夏京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兴林,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军诉被告马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小军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骆健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