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高小军与马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军,马兴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484号原告:高小军,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吴忠市同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林,宁夏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宁夏京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兴林,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军诉被告马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小军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骆健雄 微信公众号“”